2013年5月24日 星期五

法令

大選後,極端種族言論不絕於耳。有人去報警了,卻不見警方採取行動。阿當阿里蔡添強、哈里斯、淡林嘉化等人在513拯救民主講座會上發表呼籲民眾上街抗議選舉欺詐,反而被逮捕\、控告。

增江拘留所前舉行的聲援阿當阿里集會,很和平地舉行了四晚。第五晚,警方突然嚴陣以待,並且逮捕了十八人。另一邊廂,檳城的集會每晚都有流氓鬧場,還有民眾和記者被攻擊,警方卻沒有行動。

如果有人還要說這只是依法行事,而非選擇性執法,除了敬佩他的看法堅定,我們還能說什麼?

而撇開執法不公這一環,我們只看這些法令本身。


先談煽動法令,國陣想要在大選前表現出其開明一面時,其中一個做法就是宣布廢除煽動法令,並以一個名為『國家和諧法』的法令取代

納吉當時的說法是:『政府決定廢除煽動法令,是為了確保在法令與聯邦憲法賦予國民的言論自由中取得平衡。』換言之,若納吉並非言不由衷,他是明確知道煽動法令和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是有衝突的。

然而雖然當時做出了宣布,但至今仍然未憲報廢除。因此可將之理解為空話一則。也可陰謀論地認為這是給政敵設下的陷阱。

而作為替代『警察法令』第27條文的『和平集會法』,聽起來貌似進步了。以前集會需要向警方申請准證,現在不用了。你只需提早通知警方就行。但是警方依然可以拒絕讓你舉行集會

這麼明顯的換湯不換藥,為什麼還要換?很簡單,就是要佔據道德高地。通俗點說就是『得了便宜還要賣乖』。有了『和平集會法』,執政當局一方面看起來似乎讓步了,還能指責對方『只不過要你提早通知,你們也不願意合作。你們分明是找麻煩。』

而所謂提早通知,是指要在集會的十天前通知。十天一眨眼就過了,似乎沒什麼。但很多事情是刻不容緩的。比如說阿當阿迪被扣留五天,怎麼可能等十天才集會?即使真能等十天,不提公眾的熱情可能冷卻,在缺乏輿論關注下,也難保阿當阿迪不會在拘留所內被自殺。

這就是我國目前的困境,立法和執法都已經嚴重偏頗。在接下來阿當阿迪等人的案件中,我們剩下的就只有奄奄一息的司法,以及人民團結的力量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